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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香港证监会调查荣智健 同时对中信展开法律及研讯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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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发财 发表于 2014-9-12 1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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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王大发财 于 2014-9-12 10:25 编辑

凤凰财经综合9月11日下午消息,香港证监会已分别在原讼法庭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及其五名前执行董事展开法律程序和研讯程序。他们分别是主席荣智健(男)、董事总经理范鸿龄(男)、副董事总经理张立宪(男)和李松兴(男)及执行董事周志贤(男)(五名董事)。

香港证监会指,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在2008年就中信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的巨额亏损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财务状况资料。

证监会正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回复原状令或赔偿令,以使在证监会所指公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日期至披露真实财务状况的日期期间购入中信股份的高达4,500名投资者得以回复至原状或得到赔偿。证监会亦正寻求审裁处对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施加制裁。


资料图:荣智健

证监会指,中信在2008年9月12日刊发了一份载有关于中信财务状况的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通函(通函)。

该通函是关于一宗与上述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无关的交易,当中披露“就董事所知,本集团自2007年12月31日……以来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概无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注2)。

然而,中信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的一份市场公告内披露,截至当日,中信因早前为调控其澳洲铁矿项目面对的货币风险所订立的多份杠杆式外汇合约而蒙受巨额已变现亏损及按公平价定值的亏损(盈利警告)。该盈利警告显示,中信在2008年9月7日(即在刊发被指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该通函之前)已察觉到该等合约带来的潜在风险(注3)。

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盈利警告前暂停买卖,当时股价为14.52元;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1日恢复买卖,当日收市价为6.52元,下跌了55%。

证监会指于2008年9月12日刊发的通函载有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而中信及该五名董事均已于该通函刊发前知悉由杠杆式外汇合约所引致的巨大财务负面影响(注4)。

证监会指中信及该五名董事须就刊发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通函负上法律责任,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命令,使该等于2008年9月12日收市后及于2008年10月20日盈利警告发出日期前购入中信股份的投资者回复至他们进行交易前的状况或就他们的损失得到赔偿。

为了使该等投资者回复至进行交易前的状况或向他们作出赔偿而须予支付的金额,须待确定法律责任后,由原讼法庭作出评估(注5)。此项评估将为如何计算把曾经在受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影响的市场进行买卖的股东回复至原状的所需金额,确立重要先例。

备注:

1. 中信前称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2. 该通函是于2008年9月12日收市后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系统刊登,并于2008年9月16日分发予其股东。该通函与中信的附属公司大昌行集团[-0.60%]有限公司收购一汽丰田4S公司49%权益以及雷克萨斯4S公司50%权益及相关股东贷款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

3. 中信于盈利警告中披露,由于该集团为减低于澳洲的铁矿项目的货币风险所签订的若干杠杆式外汇合约产生亏损,故其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业绩预期将会受到影响。盈利警告中亦披露,于2008年7月1日至10月17日期间,中信因为终止杠杆式外汇合约、采取有关调控澳元风险的行动及根据杠杆式外汇合约接收包括澳元在内的外币而令其招致8.077亿元的已变现亏损总额。截至2008年10月17日,仍在生效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按公平价定值的亏损为147亿元。

中信订立的杠杆式外汇合约包括(除其他合约外)累计目标可赎回远期合约。累计目标可赎回远期合约订明,在合约期内买入某特定外币的执行汇率是固定的。若现货汇率在合约期内任何一日等于或高于执行汇率,便会按执行汇率交付该外币的票面值。执行汇率与现货汇率之间的差额,将被视为该份合约的利润,而当累计利润达到合约订明的最高利润时,该份合约便告终止(即对手方交付外币的责任将会终止)。若现货汇率低于执行汇率,便会按执行汇率交付预定金额的外币(较票面值为高)。在此情况下,所交付外币的价值便会低于用作计算该笔付款的执行汇率,因而造成亏损。不过,合约并无就亏损情况订立类似的终止机制。

4. 关于在原讼法庭展开的法律程序,证监会指案件涉及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或298条,两者皆为市场失当行为条文,当中禁止分发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认购或购买证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证券的价格造成影响的重大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5. 由该通函刊发日期至盈利警告发出日期止的期间内,投资者的购股总额超过约19亿元,购股价介乎14.26元至24.5元不等,而平均购股价为18.97元。回复或赔偿金额(如有)可取决于多项可变动因素,包括每名购买者的购股价、购买者是否继续持有有关股份或售股价。

简介:

荣智健1942年出生于上海,他的父亲是著名的“红色资本家”荣毅仁。荣智健毕业于天津大学,是体育爱好者,上大学时是棒球手。1986年,荣智健进入中信香港任董事总经理,在国务院支持下,进行了一连串收购,然而最重要的是借壳香植球的泰富发展上市,正式易名中信泰富。1987年2月,香港中信以13亿港元购入12.5%国泰航空股权,是香港中信首项重大投资,国务院借给中信香港8亿元,让中信展开各项投资。荣智健曾任中信泰富集团主席,2009年因投资外汇巨亏而辞去中信泰富集团主席。(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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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fz 发表于 2014-9-12 1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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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felix 发表于 2014-9-13 18: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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