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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台籍毒贩自建“最高检”网站发假通辑令诈骗近200万 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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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发财 发表于 2014-9-6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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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王大发财 于 2014-9-6 14:56 编辑

据澎湃新闻今日(9月5日)报道,通过自建的“最高检网站”发假通缉令,台籍毒贩刘某昌骗取十余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98.5万元。刘某昌的行骗理由包括被害人涉嫌网上赌博,用医保卡大量购置上百盒的康泰克涉及制造毒品,家中电话费超支、申请商业用电或家庭用电存在“洗钱”嫌疑等。

9月5日上午9时,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判处刘某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星期建出“最高检网站”

现年33岁的刘某昌系台湾云林县人,早年在当地从事计算机维修工作。

2011年初,他因涉嫌贩卖毒品,为逃避台湾的法律制裁于同年4月从台湾潜逃至大陆深圳。2011年6月,刘某昌在深圳一家洗车店工作时,搭识了前来洗车的同乡阿坤(化名)。专门从事网络犯罪的阿坤答应每月支付8000元报酬,要求他根据其提供的资料仿冒做一个类似最高检网站。

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刘某昌做出了一个高仿真能删除或增加项目的最高检网站,被通缉人的照片、身份资料及案情均可以事先做好后再上传。根据阿坤要求,刘某昌在仿冒的最高检网站上做了一个浮动的通缉令查询图标。通过点击该图标,浏览该网站的人能看到被通缉人的照片、身份资料及案情。

随后,刘某昌从某互联网代理商处,以每月1300元的价格租用了一台服务器。

刘某昌称,仿冒的最高检网站与真实的最高检网站都会出现在互联网上,两者的网址并不一样。他一度还想把仿冒最高检网站的网址改成和真实最高检网站的网址相似,由于代理商要求提供正式的官方资料,他只能作罢。

为防止被警方察觉,拥有反侦察能力的刘某昌每月更换租用一台服务器,还在网上购买数十张他人的银行卡,每次阿坤打给他钱时就用一张,用过的银行卡立即丢弃。

2013年10月23日被抓获时,刘某昌交代其获利近20万元。警方从他在广东东莞的暂住地查获赃款15万余元及甲基苯丙胺毒品187.08克。

受害人:一次被骗129万

刘某昌行骗的理由相当多,包括被害人网上赌博等。

在案件卷宗内,仅有名有姓的被害人就有14人,绝大多数为女性,年龄最大的有80多岁,最小的仅20岁出头。其中,被害人郑女士一次就被骗走129.3万元。

据郑女士陈述,2013年4月16日上午,她家座机接到自称为电信公司雇员的电话,称她家的宽带涉及一起公安机关办理的网上赌博案,又有自称公安、检察机关的人员让她上网察看自己的“通缉令”。在“最高检网站”上,郑女士果然看到了自己已被通缉的照片及资料。

随后,郑女士称自己鬼使神差地就将银行卡内的钱款转账到一个姓严的账户内。在ATM机转账时,对方让她的手机一直保持通话状态。

据检方指控,从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刘某昌租用服务器仿冒最高检网站,并通过登陆北京某科技公司网站,获取多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和照片,在仿冒的最高检网站上制作通缉令,冒充公安、检察人员通过拨打电话让被害人登陆仿冒最高检网站,查看自己被通缉的照片及资料,编造被害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通缉的假象,再提出需要查验银行账户资金或交纳保释金等理由,先后骗取10余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98.5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又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87.08克,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昌与诈骗团伙共谋、积极追求诈骗所得,起辅助作用应以从犯论处,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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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felix 发表于 2014-9-7 21: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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