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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时候,我和朋友在GARREND CITY的PALMDALE SHOPPING那家水烟店就是在警察局旁边的那个地方,结果被QUEENSLAND HEALTH DEPARTMENT的几个人罚了220,同时在场20几个客人同时被罚.
我和朋友不服,上诉到COURT,结果政府还请了一个律师来对付我们,开庭5分钟法官各种不解释直接判有罪.而且还追加了控方律师费和开庭费,最后加起来每人要付550.我有几个问题,希望懂点法律的朋友能回答我,起码让我死的瞑目.
我们被判的罪名是Tobacoo and other smoking products act 1998(tospa),The charge relates to the defendant smoking at an outdoor eating or drinking place.
我想知道几点:
1,既然室外抽水烟不合法为什么至今那家名为 Gad s Charcoal Cuisine的店至今仍在运营,这不是钓鱼执法吗?
2,说我们在eating and drinking area抽烟,那我们怎么知道那个地方是饮食区,这又没有标识.而且我们坐的位置也是店家安排的,这也算我们的责任?
3,一次就罚20几个人,说明征服对市场监管不力,如果你看到一群人在做同样的事,你们会觉得那是违法的吗?
4,我有上过大的法庭,程序跟今天去的小COURT完全不一样,那个COURT的法官上来直接问你认不认罪,顺带还威胁性的提示不认罚更多.在我目前的知识里,案件审理不是要先听2方陈述吗?
5,认了罪就直接宣判了,后面再做陈述毫无作用,当说到罚款数额的时候,由于我们提出上诉之前没有提到还会追加律师费,我朋友问法官为什么还要追加控方律师费,法官直接回答:because I told you to.这种回答不是摆明了歧视人?
最后我只想说,如果我在GUEEN STREET上抽烟我直接认罚,但是这种莫名其妙的钓鱼罚款肯定咽不下这口气,澳洲政府这种不耻的行为应当公之于众,缺钱缺到要靠罚款养,真恶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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