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启辅助访问 DIY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其他] “医生火车上助产被判非法行医”??又是谣言!!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yangben168 发表于 2014-6-29 12:17:21
128 4
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4-6-29 12:22 编辑

从东方的“医者父母心”到西方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救死扶伤的医生在这个世界的各个角落都是神圣的。在如今的中国,与医生相关的事件却总是伴随着争议。除之前有女生不惜以死相逼填志愿学医外;更有谣言称“医生火车助产被判非法行医”。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执业的医学博士李芊火车助产,被南京市两级法院判为非法行医。”6月27日晚,一条说辞言之凿凿、声情并茂的谣言在网络上迅速传播。这则谣言在末段更是以一名医生的口吻,蛊惑称:“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我们无关了,因为法官都说,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

该贴迅速引起网友热议,南京法院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有网友还将此案件与“彭宇案”相对比。谣言传播后,南京中院和雨花台区法院开始对两年间受理的所有案件进行彻夜排查,至翌日凌晨3点多,终于排查完毕,确认两级法院并未受理被告人为“李芊”的任何案件。同时也确认,南京两级法院最近几年来,未受理过任何类似医疗纠纷案件。谣言所涉及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也出面辟谣:该院不存在所谓“李芊医生”。在有关方面报案后,警方已介入对谣言进行调查。

诸如火车助产之类的应急诊治,是法律规定的医生义务,谣言之毒辣就在于其试图毁灭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任。(观察者)


(图文无关)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沙发
 楼主| yangben168 发表于 2014-6-29 12:19:08
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4-6-29 12:24 编辑

谣言发酵 网帖:医生火车助产被判非法行医?

该条题为“职业医生火车急救产妇,南京法院判非法行医”的帖子称“2014年1月21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师李芊在列车上帮助产妇生下孩子,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孕妇家属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帖称,“6月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都无人应答。”

甚至帖中还详细描述了法庭上进行审讯的情景,“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该帖最后感慨:“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我们无关了,因为法官都说,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

这个网帖的内容传播非常迅速。媒体记者试着查询了最初的网帖,发现一个时间较早的帖子是在6月27日7点多发布在百度贴吧的医生吧,标题为“紧急消息速度传播开来!!!”不过28日上午已经被删除。

当晚,这个帖子内容就被转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并迅速传播开来,可以说,一夜时间,南京法院判处火车救人医生非法行医,已经成了一个热点新闻事件。

在消息传播过程中,医护人士成为了传播的“主力”。快报记者的微信朋友圈里,好几个医生当晚都转发了此消息,很多人也跟着转发。

不过,28日0点35分,微博认证为“作家陈岚”的网友也紧急发了消息,此前她已经转发,消息说“刚才北医三院李芊的微信,请各位大侠勿以核实的好奇心再转发。记者向相关医院求证查无此人。”

各方辟谣 南京中院:排查近年案件,查无此案

6月27日晚上10点左右,南京中院宣传处处长赵兴武从互联网上得知这个消息后,已经准备休息的他,立即赶回办公室,在仔细查看了帖子相关的内容后,开始找相关的法庭核实。


南京法院辟谣

通过对最近两年多以来,南京中院和雨花台区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进行排查,凌晨3点多,终于排查完毕,确认两级法院并未受理被告人为“李芊”的任何案件。同时也确认,南京两级法院最近几年来,未受理过任何类似医疗纠纷案件。

6月28日上午8点,南京中院官方微博“南京V法院”发布关于“李芊事件”的辟谣声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经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官方网站核实,该院没有姓名为李芊的执业医师。”

并严肃指出:网络自由有边界。对恶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者将依法进行追究和制裁。同时,南京两级法院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南京中院一位资深法官分析称,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一看就知道,帖子的内容漏洞百出,在法理方面不但是逻辑混乱,甚至是毫无逻辑,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违背了。

网帖中提到的“非法行医”是刑法上的罪名,该案应是一起民事案件,法院依据刑法罪名却要求当事人民事赔偿,这是非常严重的逻辑错误。同时,民事赔偿方面的案件,不存在辩护律师,只有代理律师,这是最基本的法律概念。

法院也不可能因非法行医来判定赔偿责任,要赔偿,必须先评证据判断构成侵权。案件法庭审理程序,也没有律师质问法官的环节。只有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在法庭质证和辩护环节,可以与公诉方,就案件的证据与事实,以及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等方面,进行质证与辩论,也没有律师质问法官的环节。

同时,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火车、飞机上的抢救行为,是为了保护他人利益而做出的医疗活动,跟非法行医没有关系。真正发生类似情况时,法律也鼓励医生挺身而出。

而帖中居然称,法院二审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遭到相关部门拒绝。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任何行政复议机关,不可能也没有权利审查司法行为。

北医三院:“李芊”查无此人

帖子中称当事人“李芊”为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执业的医师。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官微28日凌晨4点21分,发布了澄清的消息,称“经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医三院)无李芊医生。特此告之。”微信公众号也同时发布此消息。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官方辟谣

28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登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官方网站。网站上,有专门供查找医院各科室医生和护士的入口。选择按姓名查找后,无论是专家查找栏目,还是普通科室医师查找栏目中,输入李芊两个字,都显示查无此人。就连护士查找栏目,也没有李芊这个人。而北医三院人士称,医院包括保洁员在内,都没有李芊这个人。

同时,记者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官方网站上的北京市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发现也无名字叫李芊的执业医师。


南京中院报警 南京警方介入调查

昨天下午,为了找到谣言的散布者,追究相应责任,也为了维护南京法院的形象,南京中院向鼓楼公安分局华侨路派出所报了警。目前,警方已根据相关线索,介入调查此事。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为触犯刑法,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者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从此看来,最先发布此次谣言的人相关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会触犯刑法。

在理智与情感的较量中,很多医生迅速反应过来,服从了理智。

28日早晨7点27分,网友“@午后狂睡_Silent”发布微博称,“刚才南京的李芊微博信息有误,我看到朋友圈里有几位南京的医生朋友发了之后感觉很愤怒。在发完微博后,我通过一些朋友查询了北医三院的信息,没有找到妇产科李芊这个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关的诉讼。在这里向大家致歉!!抱歉!!!”不少医生在转发后都很快删除了信息。

又一起“彭宇事件”

复旦大学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杨鹏表示,这件事他也关注到了,这个消息迅速被证伪,但是此事在一夜之间就被疯传,首先是造假者借力了“彭宇事件”造成的影响,由于公众误读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彭宇事件和南京的城市名称以及司法不公、道德沦陷联系在了一起。

而此事和彭宇事件有共同点,都是法院不公判决造成了“好人受冤枉”。如果说前者是“以后老人不敢扶”,那么后者就是“以后在外面病人不能救”。

虽然这条消息没有在正式媒体发布,但是在微信、论坛上都有很多,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新闻活动”,因此也算是“假新闻”。这个类型事件里,“南京”这个名词具有显著性,造假者借用了显著性的特点,另外这也能满足自媒体用户的心理,可以居高临下审视,可以评判。

“很多人并不去深究真假,只是作为工具手段,宣泄自己的情绪。”这造成了反复出现,和显著性结合在一起。一些人利用这个事,其实是来强化自己的观点,越是有强度,越有说服力。

杨鹏表示,此事值得深究,从造假者的角度来说,选择在周五晚上发布这个假消息,幸亏是相关机构反应迅速,没有让此事持续发酵。否则经过周末两天的时间,此事会造成何种恶性影响,真是很难说。

此事在朋友圈传播非常广。对此,杨鹏认为,在微信朋友圈中,相互都是比较熟的人,热点话题转发,也是希望让别人知晓,同时可以维持自己的社会关系,并且谈论热点话题也是一种手段,显示自己在这个圈子里的存在感。

尤其是热点话题,特别能够显示自己和别人有共同观念,使这个群体有向心力和凝聚力,可以使自己和大家保持一致。有时候找一些反常的、有趣的话题来引起人们的关注。

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该提高自己的新媒体素养。杨鹏认为,此次事件得以迅速证伪,与相关部门处置得当、迅速有很大关系。南京中院和北京第三医院都在第一时间回应,进行了辟谣。

“李芊事件”背后始作俑者需严惩

细看之下,这则谣言真可谓声色俱满、卖点十足。医生的一腔热情和患者、法院的冷酷无情形成巨大反差,强烈地刺激着人们的神经。焦灼的医患矛盾中,医生作为热心人受累又受伤,在某种程度上成功挑起了人们对“彭宇案”的联想,方便了人们随意置喙。于是“李芊医生”一夜走红,直戳医生行医艰难的痛点。

尽管谣言假得离谱,却并非没有伤害,谣言毁医实质是精神伤医。在医疗界人士的大量转发中,医生的忧虑被复制传染。谣言放大了行为风险和道德困境,会让更多人在助人之前患得患失,乃至放弃对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德的坚持。

谣言背离事实,症结却在现实。这则谣言其实挠中了业内的两处“奇痒”——对“非法行医”判定的争议和对异地执业的渴望。南京律师刘宏俊就表示,若非法行医的罪名被滥用,异地执业不能尽早放开,医生难免会选择做一个没有良心却不犯错的人。另外,尽管帖子里描述的出手相助不算非法行医,但按照谣言的逻辑,见义勇为如果出现了差错,结局可能是被等同于谋财害命。

正因为现实症结太深,连锁效应复杂,才不应放纵每一个恶例。虽然“李芊医生”查无此人,但“精神伤医”的始作俑者必有其人。

院外紧急医疗,是医生依法履行职责

“李芊事件”虽然很快就被证实为虚假,但关于医生在规定的执业医院之外的医疗行为,以及如果真的发生类似的医疗纠纷,当事的医生是否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主任栾云根律师分析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已经充分说明,医生在外急救时,既是一种医生职业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义务。这个条款也保障了,在外急救时候,医生对危急患者采取紧急措施,可以不分专业、不论地点,所以,医生不用担心。

即使发生意外,医生不应担责

排除了刑事责任后,再来看民事方面的责任。栾云根称,“李芊”是具有执业医师的专业人员,进行的是突发情况下免费的义务救助。火车上,不可能像在医院有专业设备和环境条件一样。即使救助中,存在操作方面的瑕疵,导致了意外发生,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栾云根律师进一步分析称,再退一步,即使他在操作中存在一些失误,导致了某种较为严重的后果,也不应该被追究责任。因为他是出于高尚的道德义务,以及践行职业道德的要求,主动挺身而出,进行善意的免费救助,主观上无直接或间接导致意外的故意,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说,当他看到这个消息后,第一感觉就是假消息。虽然执业医生法规定了医生的执业范围,但是在这部法律中,还有两条规定,彰显了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责任。

不是“非法行医”

有评论认为:“李芊非法行医事件被证明为假消息。然而,医生在火车上、飞机上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一直是医学界争论的焦点。”

也有不少医生有类似的担心。曾经在飞机上救过人的江苏省中医院门诊专家曾庆琪说,去年10月28日,一架澳门飞往南京的NX128航班从澳门起飞升空后不到半小时,机上一名乘客突发急病昏厥。“当时我没有想那么多,冲上去用针灸方法,将休克昏迷的乘客救醒。不过,事后想想也挺为自己担心,万一救不好,是不是也有麻烦呢?”

胡晓翔说,有评论担心突发情况下救助可能身陷“非法行医”,还有人甚至与多点执业相联系,实际上,这说的都不是一回事。非法行医是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胡晓翔说,从这个定义就可以看出,院外紧急医疗行为,不是非法行医。

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王福仓认为,如果确定这是谣言,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谣言,散布对法律的不信任、对公众良知的不信任,是典型的编造故事、制造负能量的案例,应该严肃追查。

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严明表示,辟谣必要,追谣更重要。也有网友评论,为了引人眼球,制造假新闻,如果是他的亲人发生意外需要医疗救助,还会有人愿意热心救助吗?(观察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changlin_83 发表于 2014-6-29 19:10:4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stfz 发表于 2014-6-29 20:45:2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changlin_83 发表于 2014-7-1 08:54:5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服务信息 | 推荐服务 〓

Copyright @ 2017 OZYOY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分享本页

客服号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