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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声明---致艾辰及其马甲/兄弟等法盲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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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爱喝糖水 发表于 2010-7-13 21:20:57
5934 58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许多人尤其是一些可能是不学无术的网络暴民也是法盲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以为法律对个人隐私权没有明确保护,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是违法。其实从7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就已经从消极保护演进到积极保护。

隐私权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二条[1]中明确定义: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所以,隐私权,指个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个人与大众无合法关联的私事,亦不得妄予发布公开,而其私人活动,不得以可能做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觉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权利。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由于它的存在,不规范民间活动的某些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 侵害隐私的行为一般包括:   
    * 侵扰被害人之幽居宁静或秘密
    * 发布资料使大众对受害人产生错误的印象
    * 为被告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与肖像
今天在ozyoyo因为我一直以来争吵的对手艾辰与我结仇,纠集马甲或者兄弟利用我早期在网站公布的个人信息,四处散布谣言谩骂以此威胁恐吓我不得再与艾辰为敌。我家人与朋友的照片一起被连累流出,人身安全将有受到极大的威胁的可能。同时他们无视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自由和秘密的规定,不啻用任何方法在各个版块对我进行多次侮辱,诽谤和陷害,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  民法判决方法: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  刑法判决方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会  得到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五  依照以上条例
因此,侵害名誉责任权的认定 方式主要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的责任。根据当事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未得到我的同意公布我和家人朋友的照片的造谣和诽谤行为属于违法,此事件违法行为并和我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艾辰以及其马甲或者兄弟等等以书面和口头形式侮辱和诽谤我,严重损害我名誉并且危害到我家人和朋友的安全,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未经我同意,擅自公布我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谣传我的隐私,使得我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在此过程中对我进行言语恐吓和威胁,侵犯我的自由生活令我正常工作和学习计划受到损害和影响。如果当事人私人情况不能得到好转我将考虑依法上诉并向本社区管理者提出相关信息交涉的需要。

特此警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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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agatha 发表于 2010-8-6 20:32:35
哎~乱七八糟
58
gerry-lee366 发表于 2010-8-1 14:00:45
呃~~~~~真乱呀!!!!
57
victor19840806 发表于 2010-7-21 21:40:14
回复  victor19840806


你可以把发给我你的邮箱,我发个独唱团第一期的PDF版给你吧,如果你不介意读PD ...
爱喝糖水 发表于 2010-7-21 19:42



    我发给你了,请查看
56
 楼主| 爱喝糖水 发表于 2010-7-21 19:42:29
回复 57# victor19840806


你可以把发给我你的邮箱,我发个独唱团第一期的PDF版给你吧,如果你不介意读PDF的话







------------------------------这是条分割线--------------------------------

另外热烈庆祝艾辰这个马甲王滚蛋
麻烦你走之前把我的照片和电话号码删删干净,以后就不用想着我了,谢谢
55
victor19840806 发表于 2010-7-19 23:58:01
回复  victor19840806


我跟几个墨大的朋友在淘宝上定了10本130元邮费250,
爱喝糖水 发表于 2010-7-18 14:35



请问能否借阅?
54
 楼主| 爱喝糖水 发表于 2010-7-18 14:35:35
回复 53# victor19840806


我跟几个墨大的朋友在淘宝上定了10本130元邮费250,
53
 楼主| 爱喝糖水 发表于 2010-7-18 14:33:13
回复 54# browning


关于隐私法的定义取自国际法,请问,你认为我的论述理由成立吗?
澳洲对于隐私权和肖像权1971年就已经立法维护,我提供昆士兰的legialation网站的private act和法律学生会用的AUSTLII的DATABASE,有兴趣的人可以把美英法系判例方法跟大陆法作对比完了,再说喜欢那一个或者可以取个case出来反驳我。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qld/consol_act/ipa2009231/index.html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qld/consol_act/rtia2009234/index.html
http://www.privacy.gov.au/individuals
52
browning 发表于 2010-7-18 13:54:44
请问,您这些“法律”在澳洲管用吗?
51
victor19840806 发表于 2010-7-18 01:04:18
你买到独唱团了?我还想买呢,不知道澳洲这边能在哪里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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