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启辅助访问 DIY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其他] 涉“国安”密帐案 台北法院判决李登辉无罪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yangben168 发表于 2013-11-17 23:02:59
122 2
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3-11-17 23:03 编辑

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特侦组起诉李登辉,在1994年以台领导人身份访问南非后,与国民党前“大掌柜”投管会主委刘泰英,共同侵占“国安”密帐“巩案”归垫剩余款2亿5700多万元新台币,台北地院历经2年多的审理,以证据不足,15日判决李登辉无罪。刘泰英则依侵占公有财物罪,判刑2年8月,褫夺公权3年。

  

李、刘15日都未出庭听判,各委托律师顾立雄、陈松栋到庭。顾立雄说,李登辉一直把被起诉视为一生很大侮辱,希望藉司法判决还他公道。他诚挚希望本案到此为止,司法资源应做有效利用,呼吁特侦组不要上诉。


特侦组起诉李登辉1994年间捐赠南非新台币2亿8000万余元以巩固“邦谊”,但台“外交部”经费不足,前“国安局”局长殷宗文(已逝,不起诉)奉命以“巩案”为代号,动支“奉天项目”经费代垫。  


台“国安局”往后3年以预算结余回补代垫款项,但李登辉指示台“外交部”归还全数借款,藉以侵占归垫剩余的779万7193元美金,由刘泰英在1999年间利用不知情的润泰集团负责人尹衍梁洗钱至台综院,以向润泰购买大楼,作为台综院办公室,并供李登辉卸任后使用。  


2002年间,密帐案曝光,经管奉天项目的台“国安局”前少将会计长徐炳强为求自保,与殷宗文、刘泰英赴桃园大溪见李登辉。经李登辉指示撰写备忘录,假托支持设立“国安局”外围机构即台综院第四所,由“国安局”自“巩案”余款补助,企图鱼目混珠。李、殷、刘3人因此共犯侵占公有财物罪。  


台北地院一审认定,李登辉虽知台“外交部”将款项还给“国安局”,但证据无法证明,李登辉指示殷宗文要不知情的徐炳强把钱交给刘泰英,李登辉事前未与殷、刘谋议侵占。事后李登辉拒补签公文,检察官认定李登辉是侵占公款共犯,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环球网)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板凳
stfz 发表于 2013-11-18 08:36:33
特侦组起诉李登辉1994年间捐赠南非新台币2亿8000万余元以巩固“邦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阿拉上海人 发表于 2013-11-18 07:38:26
这个老杂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服务信息 | 推荐服务 〓

Copyright @ 2017 OZYOY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分享本页

客服号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