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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大陆夫妻带孩子香港当街小便引热议 闾丘露薇:在香港,再有道理动手一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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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angben168 发表于 2014-4-22 21: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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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4-4-22 21:08 编辑

4月21日,网上一则视频显示,一对大陆夫妻带着孩子在香港街头小便,被路过的三名香港居民拍照并阻拦,双方发生冲突。从网上公布的照片看,孩子小便时母亲使用纸尿裤。这张照片引起了很多评论,新京报微博表示,“当街便溺不妥,父母出于对孩子隐私的保护言行或有过激,但在幼童便溺时拍照,这样的“监督”合适吗?何况对方已说明原委,并用了纸尿裤。”凤凰卫视记者、评论员闾丘露薇今日发微博表示,不要(让孩子)当着陌生人(上厕所),这是爱孩子的表现。在香港,再有道理,动手一定违法。如果想删除照片,应该主动报警。


孩子小便时,路边民众拍下照片

从网上公布的视频来看,孩子小便到纸尿裤上后,三名男青年均手持摄像设备,另一只手还拉住婴儿车,不允许大陆夫妻离开,等候警察,还指着大陆夫妻说“你莫走”。

父母交替抱着婴儿,情绪都很激动,父亲问阻挡他的两位青年“你有没有孩子?”母亲则大声说“公厕排队人很多,你让我怎么办?孩子都要尿裤子了。”之后孩子的母亲向围观民众解释,并说“我知道我们错了,但孩子快憋不住了,我们也没办法。”从视频看,这名孩子大概2岁左右,一直在哭泣。


一名阻拦大陆夫妻的香港青年

凤凰卫视记者、评论员闾丘露薇今日在微博上说:“另外,不要在公开场合暴露孩子身体是做父母常识,找不到厕所,找个角落避一避。帮孩子换内衣都应该去厕所,或者角落,不要当着陌生人,这是爱孩子的表现。如果真的厕所和人口比太低,要求政府多建公厕。另外在香港,再有道理,动手一定违法,要维权,比如要删除照片,主动报警,电话999。”


大陆夫妻与香港居民冲突现场

新京报微博发表快评称,无论如何,孩子是无辜的。“香港街头,一女童当街便溺遭青年拍照后,孩子父母与青年发生冲突。当街便溺不妥,父母出于对孩子隐私的保护言行或有过激,但在幼童便溺时拍照,这样的“监督”合适吗?何况对方已说明原委,并用了纸尿裤。此时善意的帮助或提醒或许更好,无论如何,孩子无辜。”



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新闻栏目官方微博@南京零距离 评论道:【香港街头小便冲突,别让文明走极端!】4月21日凤凰视频发微博称一对内地夫妻的孩子在香港街头小便后不顾阻拦要离开与路人争执,之后又有网友指出某卫视报道断章取义。任何时候不走极端才称得上是高标准戒律,文明、素质不是打人的戒尺,更不是显摆自己、让别人难堪的东西。(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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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stfz 发表于 2014-4-22 21:13:46
为毛我老是看成“闾丘露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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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piddock 发表于 2014-4-22 22:10:58
法律之外,也通人情。无论如何,做父母的纵有不对,这几个拍摄小女孩的人也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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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MIKKO 发表于 2014-4-22 22:12:34
一名装*的HK热血青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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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house 发表于 2014-4-22 22:27:40
看过。。。。又是这样的,老拿来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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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4120066 发表于 2014-4-22 23:48:07
應該是給不起沖馬桶的水費吧 即使如此也能去公廁 一句話 沒公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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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lanc3377 发表于 2014-4-23 00: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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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炮灰逗你玩 发表于 2014-4-23 00:58:16
s4120066 发表于 2014-4-22 23:48
應該是給不起沖馬桶的水費吧 即使如此也能去公廁 一句話 沒公德心

     这位用繁体字的兄台是“港人”吗?

     你这话说的有点过了吧。虽然这对夫妻是有不对的地方,但是人有三急,孩子尿急,公厕又排队,无奈下只能在街边让孩子方便,而且也用了纸尿裤。再有错,教育下也就作罢了。你这”应该是给不起冲马桶的水费“不知是何处得来?! 如果你是来自香港的,那也只能证明你这类”港人“真的有够”戆“。而且小家子气。

       你们香港冲马桶的水费能有多贵呢?内地的”土豪“们都逼得你们游行,大骂”蝗虫“,把香港物价的上涨归于内地游客,那消费不起冲马桶费的应该是某些”港人“吧。对孩子都没一点迁就,几个大男人拿着DV,相机拍小孩撒尿,想想也有点变态。我觉得是香港的配套设施跟不上,连公厕都能饱和?没钱呢,可以让大家捐点让你们多造几个。早说嘛,早就援建你们了!你们是不是都是这样憋过来的,难怪那个拉住推车的“港人青年”说起话来也是这么“阴气逼人”,也算是自然灾害吧!

      没公德心的大有人在,说风凉话的人大有人在,没有公德心还喜欢用繁体字说风凉话的今天也看到了。我想:没公德心的人一时半会还数不到这对夫妻和这个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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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aolamanman 发表于 2014-4-23 11:16:12
炮灰逗你玩 发表于 2014-4-23 00:58
这位用繁体字的兄台是“港人”吗?

     你这话说的有点过了吧。虽然这对夫妻是有不对的地方,但 ...

赞!小孩尿急的时候是没有做父母的人无法理解的,多一份关爱,化干戈为帮助就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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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yangben168 发表于 2014-4-23 11:24:11

网友:从香港法律角度看大陆孩子在港街头小便案

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4-4-23 11:26 编辑

4月21日,凤凰视频公开了一则经过剪辑的视频,视频中内地夫妇让2岁女儿当街小便后还与香港人发生冲突。该视频并未展现事件的全过程,看不到内地夫妇厕所排队未果,小女孩母亲用纸尿裤接住尿液并装入包中的情况。
视频一出,引起网络热议,新浪财经欧洲站站长郝倩就刊文:港人拍女童私处是西方文明?一位名为黎蝸藤的网友在其个人博客上刊载了文章,以他的角度解读香港法律,分析了这一事件中的各个环节。


(以下来自作者博客原文)


4月15日,一对年轻的内地夫妇带着一个两岁小女童在香港游玩,在西洋菜街因为找不到厕所而让小童在大街上小便,有香港人拍照并“劝喻”,最后产生纠纷,报警后,妻子因涉嫌袭击他人罪而被捕。此事发生后,不出意外地引发新一轮的内地——香港的骂战,为已经极为紧张的中港关系再加上一条稻草。


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对此进行评论。一位自称在美国任教的博主心路独舞,写了一篇《都是谁在丢华人的脸》,把矛头直指内地夫妇,其内容无非就是中国人不文明不讲规矩一套。我们一般都认为自称在美国任教的人是文明理性的,但这个心路独舞却让人大跌眼镜。从善意角度出发,他是出于对香港法律的无知以及对实际情况的不了解;从正常角度出发,这种有什么事首先指责中国人素质不行的见解几乎可以肯定是出于一种陈旧的有色眼镜,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在心理上的自贱。


关于这个问题的道德讨论很多,大部分人都认为尽管一般说来在大街上大小便“不对”,但小朋友在这种情况下是情有可原的。我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说一下为什么对小朋友和家长的指责是错误的。


在香港的法律中,对在大街上不许大小便的法规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条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根据这个法例,该女小童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是,我要说这条法例的相关规定是一条恶法:因为它一刀切地规定了不得在公众场所这个“地点”大小便,而没有排除符合情理的“方式”。于是根据这个法例,无数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比如一个带着尿布的婴儿在公众场所排泄是违法的,尽管他带着尿布,但是他仍然在公众场所排泄了,所以他还是违法了。


又比如,在大型活动中,很多人会带着成人纸尿布以免除找厕所之苦。但根据这个法例,他们只要在公众场所排泄了,即便排泄在尿布中,也属于违法行为。


更有甚者,即便一个人忍不住被迫尿裤子,这样的尴尬同样是违法的,因为他仍然在公众场所排泄了。


因此,这条只规定地点不排除合理的方式的法例是一条不符合公众常识的法例,是典型的恶法。


我们再假设一下内地夫妇在当时有什么选择呢?他们找不到厕所(据女童父母解释是厕所排队过长,观察者网注),而女童又要排泄。这使他们不得不采用权宜之计。但他们会发觉,他们能够想出的所有权宜之计都是违反这条可笑的法律的:只要不在私人地方或者厕所排泄,就属于违法,即便戴上纸尿布,或者甚至排泄在裤子上,也是“在公众场所大小便”。他们选择了其中的一种方法,即用尿布接着排泄物的办法。这个可能不是最好的办法,但也肯定不是最差的办法。从镜头上看,小童的排泄都在纸尿布上,并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最重要的是,法例并没有规定各种方式之间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这个“好”与“不好”只是我自己根据常识的判断,并不是法律上的差异。


人要排泄是天赋人权,不能仅仅因为找不到厕所就不排泄(俗话说“人不能被尿憋死”),如果夫妇有办法证明当时他们确实找不到可用的厕所(比如他们不知道哪里有,语言不通而无法得到指引,或者厕所排长龙),这可笑的法律又杜绝了其他一切可以保障这个人权的可能性,那么他们完全可以不被这条恶法所约束。在一个“法治”而非“法制”的社会(比如香港),“恶法”是可以不遵守的,特别是违反天赋人权和社会公义的恶法。如果该夫妇因此受检控,完全可以用“恶法”的理由抗辩。


无疑,在香港并没有出现排泄在纸尿布上而成功被控违法的案例(就我所知),而香港是一个实行普通法的地方,案例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字面上的解释,这使实际上这条法例变得宽松(以致恶法不恶)。但你无法要求一个旅客熟悉香港所有的案例(这是律师的事),他们最合乎情理的处境是按照法例的条文去理解。只要该夫妇在法庭上声称他们知道香港有这条法例,而在当时无法在不违法的情况下维护天赋人权,法庭就应当判决他们无罪。


无可置疑,在大街上随地大小便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行为,但凡事都有例外。带过小朋友的出门的人都应该能够体会这种随时有可能需要面对这种问题的困难,而有这种恶法的存在让守法的人也被逼违法,这使他们的情况更为值得同情。同时我也建议,香港拿着高薪的公务员应该好好检讨一下这条法例,而尊贵的立法会议员也理应督促政府去修改这条明显违背常识的法例。


此外,我再说一下内地父亲“抢”拍摄者的相机记忆卡的法律问题。在小童便溺期间,有人用手机拍摄过程(后来还放上网)。家长去“争夺”相机记忆卡,引起了第二轮冲突。


这个过程中,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个拍摄者首先涉嫌犯罪,这个父亲的行为完全正当。


尽管拍摄者在公众场合有拍摄的自由。但是由于这个拍摄的对象是年仅两岁的女小童便溺的图像,这种自由就受到限制。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儿童色情物品的一种。根据第三条第三款: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注意,在香港,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不仅仅是违法,而是犯罪,是重罪。即便你不是生产者,不是传播者,仅仅在你的记忆卡或者电脑上存放着儿童色情物品就是重罪。


这个拍摄者的拍摄行为有“生产“儿童色情物品的嫌疑(对生产的定义可能有争议,特别是在公开场所的拍摄,这里不深究),但他在相机记忆卡上留有这个图像则是确定无疑的“管有”这个物品。尽管他当时尚未已经“发布”,但是由于他既已经录制,他又自称记者,于是也有合理理由怀疑他有可能进行发布(事实上,其他相关资料也确实发布了)。


因此,这个父亲争夺相机记忆卡,是中止拍摄者正在进行的“生产” 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的正当手段,又是防止他“发布” 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完全合法合理。这个父亲完全有理由向香港警方报案,要求警方调查并起诉。


还有人问我,这对父母让女儿在公共场所暴露私处是否违法,这里也简单说一下。关于暴露私处的法例是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48条《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2) 年齡在12歲以下的人,不會僅因沐浴時不穿衣服而犯第(1)款所訂罪行。


这里没有说在公众场合因大小便而暴露私处的问题。但是香港实行普通法,在第二款规定12岁以下的小童可以因沐浴而裸露身体,这条规定可以合逻辑地应用在大小便之上。因此,年仅2岁的小童因为大小便的原因而在公众场合暴露私处并不违法。如果是12岁以上的人,这就是犯罪行为。


因此,在该案例下,父母出于儿童需要排泄的原因而让儿童暴露身体是不违反这个条例的。路人看到了也不违法,但是如果像这名港人一样拍照的话,这就是犯罪行为,至少触犯了管有儿童猥亵物品的重罪。(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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