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的,就算是违法也要动手!!违法的人多了去了! |
香港二B青年!无聊加自以为是!其实什么都不是!! |
从之前的N个事件来看,包括地铁上,餐厅里所发生的,(youtube上巨多) 就已经有人呼吁不要带小孩子去HK了, 对小孩子的童年是多大的阴影啊 |
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4-4-23 11:29 编辑 如果幼童在公共场所憋不住尿,又因为排不上队上厕所或者压根没厕所可上,应该怎么解决? 在日前的一起发生在香港的公共事件中,这个问题有了一个扭曲的答案:一个两岁的孩子,内急不能忍当街便溺,路人肆意拍摄女童私处,并指责为了保卫女儿肖像权而对拍摄者出手的母亲。 事情的原委是:一对大陆夫妻带着两岁的女儿在香港旅游,因为女儿尿急,夫妇俩在商业街的厕所排队未果,妈妈拿出纸尿裤在街头给女儿接尿。虽然并没有弄湿路面,但有三两香港年轻人还是对着小便的女童拍照,这最终引发夫妻俩和几个年轻人的肢体冲突。 YouTube上的视频显示:几个香港年轻人不依不挠,抢夺相机记忆卡,拽住婴儿车不让一家三口离开。爸爸几乎一直抱紧女儿,质问其中一位年轻人是否有孩子,而小孩子是需要尿尿的。两岁的女童泣不成声,几位年轻人和围观拍照的路人无人为之动容。 在一个文明的城市,无论是成年人还是孩子,当街随意如厕都不卫生,理应被制止。但是,如果是紧急情况,尤其是像老人,幼童或是孕妇一类的弱势群体,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美国NBC曾报道过一则类似的新闻,此事发生在今年1月份,当一对夫妻带着2岁的儿子在一家服装店时,2岁的儿子要上厕所,但服装店拒绝借用员工厕所,母亲让儿子到草地尿尿,却因此被警察开了张50美元的罚单。母亲气不过要上诉,得到了诸多美国妈妈们的支持。在之后NBC做的一项15.88万位读者参与的网上调研中,有83%的网友支持此妈妈上诉,理由是,这不过是幼童会遇到的紧急情况罢了,何必为难孩子。 同时,如果在雅虎英国上搜索幼童着急如厕怎么办,就会看到也有网友为这个问题头痛。有位网友四岁的儿子经常会有“突发情况”发生,其他网友建议他,要以四岁幼童解决生理需求为重,因为“一个四岁的孩子不能像我们一样憋住尿”。 与幼童的情况类似,在英国人看来,孕妇如厕的需求也经常十分迫切,要求孕妇憋尿,既不人道,也十分有害健康。在英国,孕妇有权利在任何地方借用厕所,或是在公共场所小便,警察有义务为孕妇做“掩护”。普通人若尿急难耐,也可在车尾小便。 从上述例证来看,即使在强调公共卫生的欧美,对于弱势群体“撒尿”的权利,虽有争议,却也算得上宽容。即使旁人有微词,也决不会将不满提升到“素质”的高度。 在我记忆里,上一次港人和大陆游客的冲突,是因为大陆游客在地铁里吃东西。香港地铁的确有“禁食”的规定,只是公开指责本身有些令人心里难以接受。在英国,地铁里有禁酒令,可对于普通的喝水吃零食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很多饥肠辘辘上班族趁着坐地铁或是火车的空闲吃三明治喝水,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只是约定俗成不要吃太大味道的食物,也不要留下垃圾。 就在最近,Facebook上有一帮无聊的网友,以拍摄在地铁里吃东西的女人为乐,经常偷拍一些“吃客”的照片并张贴上网。遇到类似偷拍者,乘客是有权直接报警的。当然,后来这个群组被Facebook关掉了。西方社会对于成年人吃巧克力棒的肖像权都有所保护,更不用说拍摄一个当街解决内急的2岁女童了。 回到事件本身,这对父母之所以抢了拍摄者的相机存储卡,是因为存储卡中有他们两岁幼女小便的影像。换任何一对有责任的父母,都不会容忍这样的影像留存,更何况有可能被放在网上公开传播,作为“没素质”的最佳例证。 文化,法规以及行为方式的差异,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外国人”或是“外地人”应当尊重当地风俗文化,当地人也不要太过苛求或是滥加指责。有些时候,善意的提醒和帮助或许效果更好。 例如,有网友说,附近就有厕所,为什么夫妻俩不带女儿去。作为游客,很多人都有过外出旅游找不到厕所的遭遇,如果此时有热心人指路而不是举着相机一通乱拍,冲突可能压根不会发生。 香港名记者闾丘露薇在微博中解读此事件时,将整个事件强调简化为父亲抢走路人的相机和存储卡,而母亲则是打了路人一耳光。闾丘露薇自己也有女儿,理应懂得人之常情。(观察者) |
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4-4-23 11:26 编辑 4月21日,凤凰视频公开了一则经过剪辑的视频,视频中内地夫妇让2岁女儿当街小便后还与香港人发生冲突。该视频并未展现事件的全过程,看不到内地夫妇厕所排队未果,小女孩母亲用纸尿裤接住尿液并装入包中的情况。 视频一出,引起网络热议,新浪财经欧洲站站长郝倩就刊文:港人拍女童私处是西方文明?一位名为黎蝸藤的网友在其个人博客上刊载了文章,以他的角度解读香港法律,分析了这一事件中的各个环节。 (以下来自作者博客原文) 4月15日,一对年轻的内地夫妇带着一个两岁小女童在香港游玩,在西洋菜街因为找不到厕所而让小童在大街上小便,有香港人拍照并“劝喻”,最后产生纠纷,报警后,妻子因涉嫌袭击他人罪而被捕。此事发生后,不出意外地引发新一轮的内地——香港的骂战,为已经极为紧张的中港关系再加上一条稻草。 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对此进行评论。一位自称在美国任教的博主心路独舞,写了一篇《都是谁在丢华人的脸》,把矛头直指内地夫妇,其内容无非就是中国人不文明不讲规矩一套。我们一般都认为自称在美国任教的人是文明理性的,但这个心路独舞却让人大跌眼镜。从善意角度出发,他是出于对香港法律的无知以及对实际情况的不了解;从正常角度出发,这种有什么事首先指责中国人素质不行的见解几乎可以肯定是出于一种陈旧的有色眼镜,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在心理上的自贱。 关于这个问题的道德讨论很多,大部分人都认为尽管一般说来在大街上大小便“不对”,但小朋友在这种情况下是情有可原的。我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说一下为什么对小朋友和家长的指责是错误的。 在香港的法律中,对在大街上不许大小便的法规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条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根据这个法例,该女小童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是,我要说这条法例的相关规定是一条恶法:因为它一刀切地规定了不得在公众场所这个“地点”大小便,而没有排除符合情理的“方式”。于是根据这个法例,无数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比如一个带着尿布的婴儿在公众场所排泄是违法的,尽管他带着尿布,但是他仍然在公众场所排泄了,所以他还是违法了。 又比如,在大型活动中,很多人会带着成人纸尿布以免除找厕所之苦。但根据这个法例,他们只要在公众场所排泄了,即便排泄在尿布中,也属于违法行为。 更有甚者,即便一个人忍不住被迫尿裤子,这样的尴尬同样是违法的,因为他仍然在公众场所排泄了。 因此,这条只规定地点不排除合理的方式的法例是一条不符合公众常识的法例,是典型的恶法。 我们再假设一下内地夫妇在当时有什么选择呢?他们找不到厕所(据女童父母解释是厕所排队过长,观察者网注),而女童又要排泄。这使他们不得不采用权宜之计。但他们会发觉,他们能够想出的所有权宜之计都是违反这条可笑的法律的:只要不在私人地方或者厕所排泄,就属于违法,即便戴上纸尿布,或者甚至排泄在裤子上,也是“在公众场所大小便”。他们选择了其中的一种方法,即用尿布接着排泄物的办法。这个可能不是最好的办法,但也肯定不是最差的办法。从镜头上看,小童的排泄都在纸尿布上,并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最重要的是,法例并没有规定各种方式之间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这个“好”与“不好”只是我自己根据常识的判断,并不是法律上的差异。 人要排泄是天赋人权,不能仅仅因为找不到厕所就不排泄(俗话说“人不能被尿憋死”),如果夫妇有办法证明当时他们确实找不到可用的厕所(比如他们不知道哪里有,语言不通而无法得到指引,或者厕所排长龙),这可笑的法律又杜绝了其他一切可以保障这个人权的可能性,那么他们完全可以不被这条恶法所约束。在一个“法治”而非“法制”的社会(比如香港),“恶法”是可以不遵守的,特别是违反天赋人权和社会公义的恶法。如果该夫妇因此受检控,完全可以用“恶法”的理由抗辩。 无疑,在香港并没有出现排泄在纸尿布上而成功被控违法的案例(就我所知),而香港是一个实行普通法的地方,案例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字面上的解释,这使实际上这条法例变得宽松(以致恶法不恶)。但你无法要求一个旅客熟悉香港所有的案例(这是律师的事),他们最合乎情理的处境是按照法例的条文去理解。只要该夫妇在法庭上声称他们知道香港有这条法例,而在当时无法在不违法的情况下维护天赋人权,法庭就应当判决他们无罪。 无可置疑,在大街上随地大小便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行为,但凡事都有例外。带过小朋友的出门的人都应该能够体会这种随时有可能需要面对这种问题的困难,而有这种恶法的存在让守法的人也被逼违法,这使他们的情况更为值得同情。同时我也建议,香港拿着高薪的公务员应该好好检讨一下这条法例,而尊贵的立法会议员也理应督促政府去修改这条明显违背常识的法例。 此外,我再说一下内地父亲“抢”拍摄者的相机记忆卡的法律问题。在小童便溺期间,有人用手机拍摄过程(后来还放上网)。家长去“争夺”相机记忆卡,引起了第二轮冲突。 这个过程中,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个拍摄者首先涉嫌犯罪,这个父亲的行为完全正当。 尽管拍摄者在公众场合有拍摄的自由。但是由于这个拍摄的对象是年仅两岁的女小童便溺的图像,这种自由就受到限制。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儿童色情物品的一种。根据第三条第三款: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注意,在香港,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不仅仅是违法,而是犯罪,是重罪。即便你不是生产者,不是传播者,仅仅在你的记忆卡或者电脑上存放着儿童色情物品就是重罪。 这个拍摄者的拍摄行为有“生产“儿童色情物品的嫌疑(对生产的定义可能有争议,特别是在公开场所的拍摄,这里不深究),但他在相机记忆卡上留有这个图像则是确定无疑的“管有”这个物品。尽管他当时尚未已经“发布”,但是由于他既已经录制,他又自称记者,于是也有合理理由怀疑他有可能进行发布(事实上,其他相关资料也确实发布了)。 因此,这个父亲争夺相机记忆卡,是中止拍摄者正在进行的“生产” 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的正当手段,又是防止他“发布” 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完全合法合理。这个父亲完全有理由向香港警方报案,要求警方调查并起诉。 还有人问我,这对父母让女儿在公共场所暴露私处是否违法,这里也简单说一下。关于暴露私处的法例是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48条《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2) 年齡在12歲以下的人,不會僅因沐浴時不穿衣服而犯第(1)款所訂罪行。 这里没有说在公众场合因大小便而暴露私处的问题。但是香港实行普通法,在第二款规定12岁以下的小童可以因沐浴而裸露身体,这条规定可以合逻辑地应用在大小便之上。因此,年仅2岁的小童因为大小便的原因而在公众场合暴露私处并不违法。如果是12岁以上的人,这就是犯罪行为。 因此,在该案例下,父母出于儿童需要排泄的原因而让儿童暴露身体是不违反这个条例的。路人看到了也不违法,但是如果像这名港人一样拍照的话,这就是犯罪行为,至少触犯了管有儿童猥亵物品的重罪。(观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