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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二审:激辩13小时 2被告坚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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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11-20 11:05

正文摘要:

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3-11-20 11:06 编辑 11月19日上午9点,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一中院少年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晚22点许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宣判时间另行公告。该案审理历时13小时,据北京中一院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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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ronaldo 发表于 2013-11-20 15:15:34
脸皮真厚!!
stfz 发表于 2013-11-20 12:58:19
yangben168 发表于 2013-11-20 11:05:19

李某某二审翻供:接妈妈电话去了 没看见也没参与

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3-11-20 11:07 编辑

昨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上诉方提交新的视频证据,但未获法院采信。庭审从上午9时许一直持续到晚21时50分,仅中午休息半小时。此案未当庭宣判。


新证据为律师模拟案发经过


昨日庭审原定从9时许开始,提前一小时法院周围已拉起了临时警戒线。之后押解被告人的囚车缓缓驶入法院,此外法院提前登记了各方律师以及梦鸽等法定代理人的车牌号,因此赶在9点开庭之前梦鸽所驾乘的黑色帕萨特就从法院南门停车场,径直驶入了法院内。


9时3分,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张起淮赶到,其表示因来晚了,不便接受采访。


各方诉讼参与人都进入法院后,北京市一中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上午9时17分许本案在二楼西中开庭,因该案部分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且涉及个人隐私,故该院依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宣读了上诉状并陈述了上诉理由。


据知情人士介绍,上诉方律师都做无罪辩护,欲提交的新证据包括被告人家的自然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一份视频资料系律师本人到案发地现场模拟案发经过,用以证明从客观上被害人关于当晚经过的陈述存在不实之处。


庭审于12点30分宣布休庭,下午1点继续开庭审理。此前据律师们透露,法院提前告知他们庭审将持续一天,故特别安排了他们在法院内吃盒饭。


上诉两人均同意无罪辩护


昨日22时15分,两辆押解车从北京一中院南门缓缓驶出。之后李某某的辩护人之一李肖霖,也离开法院,并表示“明天不会再开庭了”就上车离开。


随后,法院发布消息称,在昨日下午的庭审过程中,部分辩护人提出的调取新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法庭当庭依法予以驳回。法庭调查结束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围绕证据、案件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


5人中,上诉人李某某和王某均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3名原审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坚持一审庭审时的供述意见。除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的辩护人请求法庭予以改判,宣告缓刑外,其余2名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持异议。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认可一审判决,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相关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补充陈述。21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宣判时间另行公告。至此,除去中午休庭时间,庭审耗时约12小时。


休庭后,法庭安排未成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会见。


■ 庭审焦点


李某某翻供 当时接妈妈电话去了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某某一直坚持本案只是嫖娼,不是强奸,而且自己压根没参与,一审时他解释称自己喝醉了、睡着了。昨日二审时他又解释称一进事发房间就接到了妈妈的电话,出门接了十多分钟电话回来后,什么也没看见、也没参与。


视频新证据 法庭认为无合法效力


知情人士称,开庭前李家新律师提交了一组视频,系律师在案发后到事发酒店房间内拍下客观环境等,用以证明被害人在报警时有虚假陈述。昨日开庭,李家律师又提交了一组新视频,是其到事发后杨某去过的医院、事发宾馆周边拍摄的视频,证明这些地点周围有很多摄像头,认为法院应调取这些监控资料。


对此,检方认为现有证据已很充分,法庭也认为这些视频在取证方式、证据形式上都不合法,也无效力,因此依法驳回调取新证据的申请。至于李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杨某的伤情是自己造成的申请,也未获法院准许。


【背景】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9月26日上午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随后李某某及王某提出上诉。


10月31日,本案原定将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因李某某一方在确定并通知开庭日期后更换辩护律师,新更换的辩护律师以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市一中院决定将二审开庭日期延后,于昨日进行。(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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