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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道由马航引发的国际司法题难到网友 [打印本页]

作者: yangben168    时间: 2014-3-14 15:52
标题: 一道由马航引发的国际司法题难到网友
本帖最后由 yangben168 于 2014-3-14 15:52 编辑

马航客机8日凌晨突然失踪,失联超过150个小时,搜救工作进入第7天,但仍未找到任何飞机踪迹或残骸。此前,泰国警方消息称,一名伊朗人为两名冒用假护照登机者购票。据BBC消息,马航失联客机中两名冒名登机者的身份已经确认,这两名用假护照登机的人都是伊朗籍,他们本打算买了假护照后能偷渡至德国或丹麦。近日,在焦急等待搜寻结果的过程中,有些网友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个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一位伊朗人用意大利假护照在泰国通过中国南航网站买了马航往北京的票,准备偷渡去德国,最后消失在越南上空……涉及到七个国家,这事儿到底该谁管?


马航引发的国际司法难题……


这两人引发的世界难题……

3月13日,微博账号“英式没品笑话百科”转载了网友@junmingouns想出的这道国际私法问题。(观察者网注: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被称为国际私法。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由于马航飞机失联一事中牵扯到诸多国家,所以该题一出现就让不少网友“眼冒金星”。网友@樊先森的回答 极尽无厘头之能事:“问:小明到底有多高?”网友@小白白什么都别说了洗洗睡吧 认为这道题的表达不够完整,应该改进一下,以增加题目的“生命力”:“这道国际私法题明显没出完整,应该最后在机舱内产下两子,一子生于越南领空,一子生于老挝领空,试分析。这样看起来好多了。”5日晚间,在亚洲预选赛小组赛中,依靠泰国队的帮助下,中国队最后时刻奇迹般晋级明年的亚洲杯。网友@学徒廖平云对此恨铁不成钢,两相结合重新编了一道问题:“问:原文中提到的国家哪个没在世界杯中进过球?”


网友解答

玩笑归玩笑,也有一些网友认真解答了这道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网友@潤成仙僧 抽丝剥茧,最终得出了自己结论:“意大利护照是假的,排除;德国想去未实行,排除。运输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所在国,出发地和目的地所在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参加国,运输合同纠纷适用该公约。据该公约,旅客主要永久居所地伊朗,目的地中,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主营业地中、马,订立合同的营业地泰(不考虑网络问题)都有管辖权,由原告选择。”

网友@李子李子短信 也认同这一说法,并对《蒙特利尔公约》做出了详细的解释:“网上国际法的郭瑜老师在回答‘伊朗人用意大利护照在太过通过中国南航网站买了马航飞往北京的票准备偷渡去德国最后消失在越南领空’的问题时,提到了蒙特利尔公约,承运方(中国、马国),营业地(泰国),出发和到达(中国、马国)都有权利管。不过越南没有在蒙特利尔公约上签字呢……关于这个问题,《蒙特利尔公约》可能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的公约。空难很可能出现在公共海域或空域,但也很可能出现在某一个国家的海域或空域,而这个海域和空域可能还与这个时候就需要制定国际法来处理这方面的争端。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签署,由各国立法机关批准后生效。公约的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一张“两名伊朗男子”合影被德国明镜周刊发现

公约里面关于如何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有这么一些内容可以参考:“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意思是马国和中国参与了,算是国际运输。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意思是如果没有准备降落在越南,即使是迫降或者坠落,越南理应不算在内的。关于免责的话,是这么规定的: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意思是如果是越南打下来的(囧),或者妖风吹下来的(再囧),马航可以不追责。

在关键的管辖权问题中,条文是这样的: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意思是当事国(马国、中国)都算。马国是起飞国、中国是目的地,承运人是中国/马国,合同订立地泰国,都可以管。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另外,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作为可选的诉讼地之一。伊朗是可以管的。”

网友@馒头老妖 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他的回答与网友@@潤成仙僧 不尽相同:“如果是说刑法的管辖权的话,分别适用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伊朗公民如果在海外涉嫌犯罪,伊朗有管辖权。同时,登机时机场所在国的边境管理秩序被破坏,所以泰国也有管辖权。飞机常被视为流动的国土,所以马来西亚对此也有管辖权。最后,基于对国民的保护原则,意大利的国民护照被人冒用,因此面条国也走了管辖权。如果是他劫机导致事故的,则飞机坠落地点也有管辖权。而飞机上各国乘客的祖国,理论上也有管辖权,就很热闹了。”

如此复杂的问题虽然唬住了不少网友,不过还是有很多“壮士”前赴后继,替网友释疑。法学硕士生@擎天能持久战 就来了一招釜底抽薪,替网友们从根本上消灭了这个旷世难题:“首先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很有问题的问题。因为该伊朗偷渡者的权利很多,不同的权利很有可能对应不同国家的管辖权,或者不同国家的法律,注意,一个国家拥有对某项法律事务的管辖权并不代表就可以适用该国的法律。从民事侵权方面来说,@李子李子短信 给出了一个初步的答案,但是他的答案还是很有问题的,因为他只是回答了管辖权的问题,他并没有考虑到各国关于域外法律适用的冲突法规则有可能导致的各种反致情形。所谓反致,即(renvoi,remission)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多年前学的国际私法,现在直接抄百度百科的表述,貌似没多大问题。)


这个伊朗人引发的司法问题难住了网友……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该伊朗偷渡者人身权利受到伤害,则中国和马来西亚具有管辖权,假设其近亲属在中国起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飞机的注册地和拥有者马航的住所地在外国,且侵权行为发生在马航的飞机上,,所以很有可能中国拥有管辖权,但是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同理,如果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类似事件适用受害国国籍国的法律(应该没有奇葩到那种程度,我只是假设,因为我并没有查明马来西亚的相关法律),那么即使是在中国起诉,依据中国法律应该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而依据马来西亚的法律则应当适用伊朗的法律,那么最后中国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应该适用的是伊朗的法律。从刑事管辖方面来说,根据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 东京),如果在马来西亚偷渡算犯罪的话(正常国家偷渡都应该是犯罪吧…ORZ) ,而且外加盗用他人护照,那么根据这项公约,马来西亚就对该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所以在问题里没有说清楚涉及到什么样的权利,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冲突法规则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是没法儿回答的。”(观察者)

作者: catfelix    时间: 2014-3-14 16:09

作者: stfz    时间: 2014-3-14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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